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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按照遂平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遂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平县城区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性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政府征收办公室和所属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县政府组织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可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受理)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由县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立项,经县政府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公布立项征收房屋的范围和用途,并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县国土、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书面通知县国土、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双违”建筑处理。
第八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
为方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可根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少数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按照程序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认定和补偿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平原地区单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m2的规定,以每户宅基地最大面积167m2、最大建筑容积率1:1.4计算,每户宅基地建筑物最大面积为233.8m2。为照顾群众利益,按每户宅基地建筑物最大面积235m2进行补偿。补偿价格为砖混结构700元/m2、砖木结构550元/m2。主配房建筑面积不足235m2的,按建筑物结构补偿价格据实补偿,差额部分按300元/m2标准进行奖励。主配房建筑面积超过235m2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按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200元/m2、简易房100元/m2给予拆除清运费。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第十一条 地上附属物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就近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和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多层均价600元/㎡,高层均价900元/㎡)和政府采购价。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就近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政府应提供安置房。
对被征收人给予居住安置和生活安置,均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一宅一户”的原则。1、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执行以下标准,居住安置:按每户实际人口数,每人享受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建筑面积40㎡的安置房。生活安置:每户享受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建筑面积80㎡的安置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按每户建筑物最大面积235m2补偿的基础上增加5 m2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给予购买储藏室、车库(位)补贴2万元;被征收人新征集体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生活补助款。2、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执行以下标准,按每户实际人口数,每人享受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建筑面积40㎡的安置房,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235㎡。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按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政府采购价减去产权调换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实际人口数根据区域不同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据实核准。有特殊情形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也可以纳入安置计划。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执行产权调换价、政府采购价、市场价三个标准。安置面积以内执行产权调换价,不足部分按政府采购价与产权调换价的价差进行补偿,超出安置面积20㎡之内执行政府采购价,超出安置面积20㎡之外执行市场价。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成后,由实施征收单位组织分配,实行统一分户编号,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购买安置房。
第四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3万元;15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2万元;20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1万元;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实施依法拆除。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选购的安置房依法办理房产证后,允许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条 搬家费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户搬家费补助标准为6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奖励400元。
第二十一条 过渡安置费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规定执行,1—4人每户500元/月,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月。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按一年发放;超过一年的,按实际时间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单位、个人无理阻扰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3、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4、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5、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县里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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